《民法典》中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能否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先看民法典法条~


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所有权与他物权关系的规定。根据他物权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以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应当按照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合理利用标的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擅自改变标的物的用途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用益物权在期限届满或者担保物权在债权实现后应当将标的物返还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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