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丨发生交通事故,能获得哪些损害赔偿?

26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1-30 18:24:21    

伤者损失的认定(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用(凭门诊、住院票据及病历资料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100元/天计算);

3、营养费(需要有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4、交通费(凭票据认定或20元/天标准计算);

5、护理费(需要有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护理费金额如聘请护工,可通过合同及票据确定,如家人护理则按上一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6、残疾赔偿金(如鉴定评定残疾等级,可诉请此项赔偿,如伤者有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的父母或兄弟姐妹,还可诉请被扶养人生活费);

7、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需伤者被评定伤残等级,器具配置机构意见);

8、误工费(需要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伤者需要提交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的连续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9、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后续治疗费(以鉴定意见为依据);

10、鉴定费;

11、财产损失(需要提供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