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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99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7 17:20:51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等。当合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及平等自愿原则,不遵守及履行合同前义务,恶意磋商、欺诈或实施其他各种不诚实信用行为,而造成相对方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我们就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之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实际中容易混淆,区别主要在下面几个方面。

(1)合同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必须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条款而产生。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以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通常合同判定不成立、无效或已经被撤销。

(2)责任产生的时间有区别。当在合同订立前或者在订立过程中出现相关责任一般是缔约过失责任,当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以后通常是违约责任。

(3)相关的赔偿范围及额度不一。赔偿的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合理信赖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则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履行合同中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因违约而造成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期待利益,是合同正常履行所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