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浅析法律谈判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功能和地位

9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5 11:28:06    


换言之,运用法律谈判的双方在交涉时会给自己预设一套标准和要求:沟通时言语清晰明确、主观真诚、保证受言语约束、恪守法律关于规则和原则的规定。

从约束自我到约束彼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意能够有效地避免外界的干扰因素,提高合意实现的概率。

法律谈判的参与者历经理性交往,平等协商,形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该结果是双方真正合意的产物,通常会以协议的方式被固定下来。

综上,法律谈判是基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指引,区别于传统的谈判方式,通过法律谈判激发谈判合作性内在约束,在当事方之间实现真正合意,防止合意贫困化。

在体系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法律谈判既可单独作为一种解纷方式运用,又可融入其它纠纷解决机制中互相联系和作用,以此推进纠纷的化解。

一、法律谈判在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解纷方式现代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不可避免会出现对立状态。化解冲突的过程其实就是消除交往障碍,重建交往平台,就争议焦点达成理解与共识的过程。

法律谈判是争议主体面临交往障碍时建立的权利沟通平台,基于对话的有效性条件,在谈判者之间形成内心自觉,主动遵守谈判原则。

在具体的谈判过程中,不需要严格、规范的程序设置,谈判场所、谈判时间、地点的选择完全依据谈判者合意决断,谈判者需要了解委托人的动机与需求、对方的需求目标。

了解具体的案件事实,分析出双方各自具备的优势和劣势,对委托人与对方进行评估,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审时度势,对整个谈判进行规划和预测,做到知己知彼。

谈判过程中谈判者要重视谈判技巧和策略的运用,理清双方争议焦点,倾听对方的陈述和理由,灵活的掌握时机向对方发问。

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在对方提问时要尽量正面回答,诚实相告,保持思维周密严谨,语言简洁明确,逻辑清晰,通过对事实真假进行甄别,价值判断确定性选择。

运用各种有说服力且合法合理的理由作为论据,不断修复彼此之间的认识差异,在坚持谈判底线的前提下创造性地扩大满意范畴,化解双方的冲突,提高谈判的认同率。

法律谈判虽受到道德、第三方、舆论以及社会规范的约束,但最终的结果履行仍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内心自觉,确保谈判结果是主体之间共识性产物,在后期执行上降低反悔风险。

各个纠纷解决机制之间既相互衔接,又彼此分割,在解纷领域各自发挥独特的作用,其中作为基础解纷方式的当属法律谈判。

一方面,法律谈判穿插于调解、仲裁、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参与人员都注重解纷进程中当事人的合意、彼此之间的沟通、谈判技巧和策略的运用等。

如在仲裁或诉讼里,有仲裁前调解或诉讼调解等程序,给予当事人选择权,此环境下更有利于谈判的进行。

另一方面,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兼备内在约束与外在程序,做到内在与外在相统一,此刻起基础作用的是内在程序,外在程序是为更好实现内在程序而设置。

法律谈判强调内在约束力的作用,即内在程序,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都内在地遵循交往理性的要求,基于交往合意化解纠纷。

二、调解:法律谈判的一种形式

调解是由中立第三方基于一定的社会规范,譬如道德、法律、习惯等,通过对争议各方进行劝说、与之沟通,使其知晓利害关系,从而促成当事人双方理解和让步,以此解决争议。

从当事者角度看不难发现调解仍是争议主体围绕纠纷解决所进行的一系列谈判活动,即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谈判。

法律谈判的发生不能完全杜绝外在因素的影响,总会或多或少影响谈判结果,在此基础上引入中立第三人,在谈判主体之间架构信息沟通的桥梁。

由调解人参与到谈判活动中积极发挥协调和劝解的功效,进而改变双方之于争议事项的谈判力度,促进谈判主体之间谈判合意的形成。

由此可见,调解实质上就是由第三人介入的法律谈判,在内在约束条件上两者是一致的,均要求参与纠纷解决的当事方在进行言语行为时主观真诚。

表达的语言清晰且能被理解,严格依据法律规则作为价值取向和标准。

换言之,调解机制中蕴含着法律谈判,且其以一种基础方式贯穿于调解整个过程中。但在外在约束力方面,法律谈判弱于调解。

基本上是依靠纠纷解决者的内在约束,自我规制实现协商沟通。在调解中,调解员作为第三人介入到谈判进程中发挥推动双方友好交往之功效。

首先,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在调解人与当事人一方或另一方所在的场合下,他们会运用法律谈判的技巧分析双方的情况。

说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受某项调解事宜,鼓励当事人作出恰当的选择。

其次,调解员相较于当事方及其代理人而言与争议无利害关系,能中立、公正地为法律谈判的有效进行提供评价标准,不偏倚任何一方。

在谈判过程中能积极引导规范当事方的行为,约束谈判双方遵守谈判规则和原则,运用各种有效的沟通技巧、谈判技巧形成和双方谈判主体的良性互动。

促进谈判双方有效沟通对话,创造解决分歧的有效方案,让谈判双方真正心服口服,欣然接受协议结果,同时其还作为“遵守协议的监督者”,督促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在谈判过程中调解员的介入强化了谈判外在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较之于诉讼外在刚性约束而言,要更弱一些,是一种柔性约束。

三、法律谈判对仲裁的助成

仲裁机制的启动有一个法定要件———先前达成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实质上是纠纷当事人就可能出现的争议预设适用的程序机制而进行的谈判。

此外,仲裁程序上———仲裁庭人员的选择与组成,仲裁机构与规则适用以及仲裁程序的进行都是当事人自主合意的结果。

这种自治性使得当事人真诚对话,清晰表明各自观点,经由沟通协商在双方之间形成合意,自觉地约束当事人的内在行为。

在仲裁程序中,法律谈判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始终穿插其中,不曾缺位。相较于仲裁庭一裁终局的结果,仲裁申请人及其律师或者仲裁人基于长远利益和大局观考虑。

在充分举证、调查相关事实并作出具体评估后,仲裁庭会选择进行调解或者由双方和解,仲裁员作为居中的调解人介入其中,就实质问题的解决交涉、谈判。

这时双方又重新回归法律谈判的轨道,当事人之间、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掌握的谈判技巧,适当地转换考量问题的角度。

对相关的议题、信息和理由重新筛选,洞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鼓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到法律谈判的议程中,在谈判双方之间、谈判者与仲裁员之间充分地沟通交流,更易于在共识基础上做出合理选择。

即使最终未能实现和解,也有利于仲裁中合意的形成,为后续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提供部分合意性基础。这种“在法律的阴影下谈判”方式,不仅避免了不利于己方的更坏的结果。

采取和平方式协商解决纠纷,还使得谈判结果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强化了协议的自觉执行力。

四、法律谈判与诉讼的共识性基础

现代民事诉讼强调对话沟通,本质在于全面理性规范化沟通。在诉讼当事人参与的言语交谈活动中,法官和当事人既是参与者。

又是观察者,法庭不再是当事人一方的独白,而是三方主体间对等沟通,充分交涉的场域,法官充当当事人交往和达成共识的“推动者”。

法庭之上,参与主体必须遵循一定的言语规则,确保实现主体真诚、言语清晰和可理解的沟通和对话。

法庭辩论的过程正是三方沟通的过程,参与主体以平等对话形式充分辩论,通过这种彼此交换认识的路径对案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给予商谈式澄清。

最终的共识体现在司法裁决中,这与法律谈判具有内在一致性。相较于法律谈判而言,诉讼具备严格的外在程序规范,当事人的自治性明显弱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谈判穿插于诉讼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调动内在约束力引导当事方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运用谈判技巧和策略在当事方之间沟通,以期待双方彼此理解,在共识基础上定纷止争。

具体而言,法律谈判在诉讼中运用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法庭判决形成过程中。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均能找到其踪迹。

法官作为一个解决纠纷的参与者,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上,注重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的司法话语权。

在法庭调查环节,通过法官、当事人、其他参与人循环往复的沟通,层层剥开事实真相。

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之间通过阐述、反驳、辩论的形式进一步沟通,使案件事实浮出水面。其二是民事诉讼和解与调解领域通常运用到法律谈判。

法院调解是由法官参与的调解式谈判,和前面调解的阐述相类似。主要由法官作为中立一方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一个非强制性的交往平台。

使得所有参与者能够在不受强力干扰的情景中平等参与、自由表达,在法官的引导之下促成当事人的和解。

诉讼和解是在诉讼进程中,诉讼当事人基于客观法律事实,通过举证、质证、发问等在主体间形成一个对事实和规范进行整合的言语行动。

法庭审理进程中,通过双方代理律师出面沟通,充分表达委托人的意见,律师会清晰明确、简明扼要、有理有据阐释己方观点和法律分析,明确对方的观点。

通过运用法律思维和经验对诉讼的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就争议问题展开论证,在与对方对话时充分运用法律谈判的技巧和策略,经商谈达成一致,由法院作出裁定撤诉的最终结果。

当事人通过商谈对话不断修正彼此认识的分歧和冲突,最终的结果是基于双方共识形成,相较于强制性的法院判决。

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方获得的满足感和认同感更胜一筹,也更愿意自觉执行。现代社会法律谈判旨在保障交往主体之间的真正合意。

经由有效沟通对话,形成主体间共识。在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法律谈判更是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法律谈判给予当事方更大的意志自由和交往自由,在内在约束方面,法律谈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一致性,皆主张参与者主观真诚、言语表达清晰和可理解,言语行为有理有据。

要求主体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在外在约束上,从谈判、调解、仲裁再到诉讼呈不断增强的趋势,通过外在程序保障内在合意的实现。

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中,法律谈判更是作为不可缺位的一员穿插于其中,有效促使纠纷主体通过谈判推进纠纷的合理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