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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温假”的合规提示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7 20:31:06    


“高温假”毕竟并非法定带薪假期,放假期间企业该如何发放工资才能做到合法合规,笔者就此作出几点提示,期望有助于相关企业。

一、停工不停薪,工资得照发

依据:

(1)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企业放“高温假”的性质应属于因高温天气(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故,若企业放“高温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1个月)内的,对员工工资应当按其正常工作期间应发工资发放,不得扣除或降低。

二、能抵减的尽量抵减

依据: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推断出:

1.企业在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过程中有统筹的权利,统筹安排所首要“依据”的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次要“考虑”的才是劳动者本人意愿。

故,将“高温假”视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集中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属合情合理;更进一步,对上跨一年员工累积未休的带薪年休假作这样的抵减,亦无不妥。如此操作,企业将省下一大笔应付的未休年假折算工资。

2.企业安排员工休息日(周末)加班的,首先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的,才是支付加班工资。

故,将“高温假”视为企业集中安排补休,用以抵减员工之前累积的休息日加班应当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企业又可以减少一部分加班费支出。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依法不得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所以,这两者是不能以“高温假”抵减的。

三、能不发的当然不发

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3〕16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综上规定,我们可知,高温津贴系一种法定的津贴,虽然其被纳入工资范畴,但其是在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之外季节性发生的、额外的并以企业安排员工进行高温作业为支付前提的特殊津贴,发放高温津贴与停工停产应属于并列的防暑降温措施。

故,企业在放“高温假”期间不发放额外的高温津贴,当在情理之中,应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嫌。

酷暑之际,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成本控制的需求也无可厚非,但应做到依法合规。本篇所作合规提示多为笔者个人见解,谨供企业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