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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原因(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2 15:45:29    

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近三年,怀安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4人,其中三件为盗窃罪,一件为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2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


从历年案件来看,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一是家庭原因。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是单亲离异家庭或者为了生计,奔波在外,对孩子疏于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还有一些父母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娇宠溺爱或者简单粗暴、放任自流;还有受父母不良行为的影响,如赌博、酗酒、盗窃等行为,往往不自觉地就走入歧途。二是学校原因。首先课程安排不合理,部分学校重视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其次法制教育欠缺,学生们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最后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在外租房,与社会不良青少年接触,被引诱走上犯罪。三是社会原因。低级影视书刊的影响和网吧、台球厅等娱乐场所的聚集,未成年人自身控制能力差,易引发犯罪。四是青少年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社会阅历浅,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朋友健康的友谊,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

对此,怀安法院采取“两原则一理念”的解决措施: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把未成年人审判的着眼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目的是使他们最终回归社会,重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这有利于他们积极改过自新,也避免了判处实刑后服刑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

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


案件受理后,及时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并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就是否适宜判处非监禁刑进行评估,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参考情节;对共同犯罪案件,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审理;对依法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切实保障其辩护权,并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

坚持“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


使法庭审理既不失法律威严又充满平和气氛,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密切配合,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激发“共鸣点”,找准“感化点”,使其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从而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庭后,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结合典型案例上法制课,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并组织开展模拟法庭,提升学生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