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手段,查明有关案件事实,在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时,会向检察机关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在侦查终结移送案件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该同时移送起诉意见书。在这两个文件中,都应该对有关案件事实进行忠实于事实真相的描述。这种描述的前提有关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需要查明哪些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有以下8个方面:
1、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这是侦查活动需要弄明白的首要问题。没有犯罪就不需要追究。
2、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具体的犯罪情节。
3、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是不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
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犯罪嫌疑人是谁。
5、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犯罪嫌疑人为何要犯罪,要达到什么目的。
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起何种程度的作用。
7、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乃至免除责任。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兜底的条款。
认为,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对犯罪活动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关具体情节的落实,不仅要落实是否存在犯罪,还要确定有关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等等,是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细致要求。虽然要求很具体,但是在具体的刑事侦查活动中,是否严格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部的侦查活动,仍然可能会被具体案件中“死者归来”的偶然挑战,因此,侦查活动的进行,应该是一个慎之又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