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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哈尔滨市主城六区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3 09:15:26    


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为做好2023年我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以下简称:主城六区)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我市主城六区城镇常驻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户籍登记地址有“村、屯”字样的,不纳入保障范围(户籍性质明确标注非农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非农户籍证明的除外);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2745元;

3.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或非住宅,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4.申请家庭无自有车辆(安装残疾人汽车辅助装置或号牌为“黑ACQ”“黑ACJ”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或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除外);

5.申请家庭成员无注册企业或仅注册登记1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监事、董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6.申请家庭成员中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7.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经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我市主城六区城镇常驻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户籍登记地址有“村、屯”字样的,不纳入保障范围(户籍性质明确标注非农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非农户籍证明的除外);

2.申请家庭符合我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持有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分散供养证的家庭;

3.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或非住宅,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4.申请家庭无自有车辆(安装残疾人汽车辅助装置或号牌为“黑ACQ”“黑ACJ”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或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除外);

5.申请家庭成员无注册企业或仅注册登记1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监事、董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四)外来务工人员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2745元;

3.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或非住宅,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4.申请家庭无自有车辆(安装残疾人汽车辅助装置或号牌为“黑ACQ”“黑ACJ”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或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除外);

5.申请家庭成员无注册企业或仅注册登记1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监事、董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6.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五)外籍来哈务工人员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或非住宅房产,现未享受哈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5.申请家庭无自有车辆(安装残疾人汽车辅助装置或号牌为“黑ACQ”“黑ACJ”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或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除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注册企业或仅注册登记1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监事、董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册》)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文书);

5.低收入家庭证明(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分散供养证);

6.《诚信承诺书》。

道外区住建局:0451-88985328

南岗区住建局:0451-82701912

香坊区住建局:0451-58629916

平房区住建局:0451-86504745

松北区住建局:0451-5879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