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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业秘密权利及特征的有关问题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9 17:15:50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都是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商业秘密的权利大约有什么?商业秘密的特征又有什么呢?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商业秘密权利及特征的有关问题。



商业秘密的权利

1、占有权

对于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晏艳律师表示这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在晏艳律师看来这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晏艳律师表示一般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2、使用权

对于使用权,晏艳律师表明这是指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晏艳律师表明,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但晏艳律师特别强调,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

3、收益权

对于收益权,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这即是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但晏艳律师在这里强调,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晏艳律师表示,收益权一般由权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已的商业秘密。晏艳律师表示,放弃对商业秘密的占有、对商业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赠与或转让商业秘密等都属于商业秘密的处分权。

商业秘密的特征

对于商业秘密权,晏艳律师认为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晏艳律师同时强调,商业秘密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的独有特征。

1、权利主体不单一的

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晏艳律师表示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晏艳律师表示,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个性特征

在商业秘密中,晏艳律师认为认为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因此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晏艳律师明确表示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这个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或是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晏艳律师认为,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审批,产生之日自动取得

对于这一点与此不同的是,晏艳律师表示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创造性成果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批,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可能由国家来审批。评析

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其中的商业秘密,都是企业在商场上的尊严,商业秘密更是企业比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本。晏艳律师衷心希望,每一位当事人在商场中进行比赛时,可以秉持着“尊重、双赢、相等”的有关准则和相关行为进行交涉。只有这样,中国的商业气氛才华变得愈加通明、有序、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