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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犯罪你了解多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8 20:30:43    

聊天中和朋友谈到最近在读关于“性”方面的书,朋友笑问“你就不能看点正经儿的?”


我告诉她这是一本很正经的书,脑海里突然蹦出个比喻,就像“妇产科男医生那样正经”。


细想想也很贴切,在医生眼中,研究的是疾病本身,无关性别美丑;在某领域专家眼中,“性”也只是作为一个研究课题,无关道德荣辱。


所谓“讳疾忌医”不可取,“谈性色变”亦不可取,毕竟人和时代总是要不断地向前进步发展的。


本书虽以书名中的“性”引发读者阅读,但收获绝不仅仅是满足好奇,而是收获学术上、精神上的意义。


作者以“性”作为底线,结合明清时期大量案件深入剖析,成功揭示中华帝国晚期在法律和社会方面发生的变化和深远影响。


在我国漫长的儒家思想影响下,“性”从来不属于个人行为,它等同于向祖先尽孝,而尽孝道被视同于臣民向统治者表达忠诚,三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统治者认为性秩序失序会直接导致家庭秩序失序,间接导致社会秩序失序甚至彻底颠覆。因而统治者们对性犯罪的惩治,仅仅在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非保障个人基本权力,这一宗旨在整个中华帝国晚期都未见根本改变。


十八世纪人口激增,男女比例失调等种种原因,社会上出现大量“光棍”成为新的威胁。雍正朝“开豁贱籍”,良民身份大幅扩张,性犯罪惩治力度加大,从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平民适用法律的扩大化。

在个人基本权益得到保证的今天,回过头来看历史,很多地方让人感到惊讶甚至匪夷所思:


在唐律中,男子在父母服丧期间致妻子受孕视为犯罪,徒刑一年。

在元代,良民身份的丈夫“纵妻为娼”会被视为通奸惩处,且强制离异。

明清时期禁止寡妇在亡夫守丧三年内再婚,违者杖一百且缔结婚姻无效,命妇终身不得再婚。

女性必须主动甚至激烈进行反抗,才能对其性侵害者的行为视为强奸,受伤害大小取决于该女子的守贞状况,并最终决定对罪犯的处罚。

对于强奸已成的女性,即使在被侵犯过程中死去,也不可能被旌表为守贞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