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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条: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9 21:30:34    


第三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条是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如合同主体、标的和数量已经确定,但合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时,只有市场价格公开透明或者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对价款或者报酬进行协商,也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否则认定合同成立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二、除合同主体、标的和数量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其他内容对其具有重要性而进行了意思表示,或者明确约定必须就某一项内容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则就该内容也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通过合同解释规则或者推定规则来解决意思表示不一致的问题。

三、当事人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成立要件,要约和承诺是判断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的法律工具。

四、不合意可以分为公然的不合意和隐藏的不合意,后者与重大误解不同,应严格予以区分。以对行为的性质存在误解为例,重大误解是指行为性质是确定的,但一方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有误解,故法律赋予该当事人以撤销权,而隐藏的不合意往往发生于当事人双方对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理解且各有其正当理由的场合,此时合同不成立。

五、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区分为要素、常素、偶素三种元素。要素是指法律行为的本质部分,欠缺该元素将导致法律行为不成立,要素又可分为一般性要素和个别性要素。常素是指法律行为因具备要素而成立时,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的内容,如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予以排除。偶素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的性质之外偶然附加于合同的内容,如违约金。影响合同成立的元素仅指要素。

六、如前述第二点所述,当事人就要素之外的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七、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也被称为一般生效要件,而在法律另外规定的生效条件(如须经批准生效)或者当事人另外约定的条件可以被称为特别生效要件,其区别在于合同欠缺一般生效要件将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而合同欠缺特别生效要件,将导致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都是与合同有效相对应的概念,而合同不生效,则是指合同有效但却未生效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