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一词,还有一种说法是“假冒伪劣”。含有多层含义:
一、假冒商标
最直观的假货就是假冒商标,假包、假表、假烟、假酒等均属于此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掺假掺杂以假充真
比如以鸭肉冒充牛羊肉属于以假充真、在蜂蜜中加入白糖属于掺杂、以二级大米冒充一级大米属于以次充好均为此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一些小作坊或者商家自己不具备合法生产条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包括但不限于普通食品冒充绿色食品、保健食品等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不合格产品
产品应符合标明的执行标准,执行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这类产品普通消费者不易辩认,国家各级监管部门定期对各类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结果。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里说明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例如某产品食品添加剂超标,必须依据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