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探亲假路费报销如何财税处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9 14:00:51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企业报销探亲路费如何财税处理?

一、探亲路费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探亲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实际发生时,借记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在上述规定中的第(三)项,就包括了“探亲假路费”。因此,探亲路费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三、增值税抵扣。现行政策对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得从销项中抵扣进项税额。

四、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由此可见,从福利费中支付给员工的探亲费,不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而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不符合生活补助费的定义,显然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单位给职工报销探亲来回路费,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外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