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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合集,一起来学习

78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7 06:42:47    

案例一

甲、乙二人共谋抢劫丁家,欺骗丙说去杀丁,让丙在外放风,甲、乙入户。甲在抢劫过程中,用橡胶锤想敲昏丁时,不慎将丁敲死;乙见状逃离。甲、乙、丙如何定性?

答案范本

(一)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1. 甲使用暴力劫夺丁的财物,根据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

2. 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丁死亡,系结果加重犯,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二)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1. 乙和甲系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对共同抢劫导致的结果负责。理由同上。

(三)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1. 丙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甲、乙抢劫(致死)的帮助行为,主观上具有帮助杀人的故意,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27条,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2. 对于甲暴力致丁死亡的结果,丙应负责,并具有杀人故意,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二

甲、乙共谋伤害,甲暗中捅心脏、乙捅胳膊,不知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乙如何定性。

答案范本

1. 甲实施了杀人行为,乙实施了伤害行为,二人在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死亡结果是共同伤害行为导致的,二人对死亡结果均需负责。

2. 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 乙主观上有伤害故意,根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案例三

甲欲图绑架勒索丙,骗乙使其相信丙欠债100万不还,让乙控制关押丙的妻子丁,以逼丙还债,甲打电话给丙勒赎。

答案范本

(一)乙构成非法拘禁罪。

1. 乙为了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丁,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构成非法拘禁罪,系索债型的非法拘禁。

2. 乙主观上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绑架罪。

(二)甲构成绑架罪。

1.甲欺骗乙,利用没有勒赎目的的乙对人质实施控制、绑架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甲构成绑架罪的间接正犯。

2.甲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

案例三

甲乙丙三人各怀鬼胎,甲欲绑架、乙欲抢劫、丙欲索债,三人经共谋后扣押了A某。甲还欺骗丁说“要去教训A某”让丁在门外望风。三人在扣押A某的过程中,遭A某反抗,为制服A某而殴打了A某,不慎致其死亡。甲、乙、丙、丁四人如何定性。

答案参考

(一)甲:绑架罪

1. 绑架勒索目的,239条。

2. 甲、乙、丙、丁四人在拘禁,暴力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对共同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负责。

3. 过失致人死亡。

4. 想象竞合,择一重处,以绑架罪基本犯论处。

(二)抢劫罪(致人死亡)

1. 暴力劫财,抢劫罪,263条

2. 对死亡结果负责,同上。

3. 结果加重犯。

(三)丙: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1.为了索债,238条第3款。

2.对死亡结果负责,同上

3.结果加重犯

(四)丁: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帮助犯。

1.客观上帮助绑架、抢劫、拘禁的行为,主观上故意伤害罪的帮助故意,根据234条、27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帮助犯。

2.对死亡结果负责:同上

3.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帮助犯。

案例四

甲、乙二人共谋盗窃丙(妻)丁(夫)家。甲进入左边屋子,窃得10万;之后强奸了丙女。乙进入右边屋子,窃得20万;丁惊醒欲抓乙,乙将丁打死。甲、乙如何定性?

答案参考

(一)甲:盗窃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1. 盗窃罪,264条。

2. 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对共同盗窃所得30万元负责。

3. 还单独构成强奸罪 236条

4. 乙将丁打死的行为,不是共同盗窃导致的,甲不负责。

(二)乙:抢劫罪(致人死亡)

1. 与甲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是共同犯罪

2. 转化型抢劫269条;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3. 对甲实施的强奸罪,乙不是共同盗窃导致,乙不负责。

案例五

甲为劫财而对C某实施暴力杀伤c某不能动弹,此时乙加入进来帮助甲劫财。乙又与甲一起对某进一步实施的暴力,二人对着c某踢了数脚,后拿走了财物。C死亡,但是尸检无法查明c某是在乙加入之前死亡,还是乙加入之后死亡。甲、乙如何定性。

答案参考

(一)甲:抢劫罪(致人死亡)

1. 暴力劫财,抢劫罪,263条。

2. 无论是C某在乙加入之前死亡,还是之后死亡,甲均需对死亡的结果负责。结果加重犯。

(二)乙:抢劫罪,基本犯。

1. 假定事实为C某在乙加入之前死亡;乙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

(1)甲实施的劫的行为尚未终了之前,乙加入,实施了劫财行为,具有共同劫财的故意,根据刑法第263条、25条,构成抢劫罪的承继共犯。

(2)死亡是由之前甲的暴力行为导致,仅由甲对死亡结果负责;不是之后甲、乙共同行为导致,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

2. 假定事实为C某在乙加入之后死亡;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1)甲实施的抢劫的行为尚未终了之前,乙加入,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共同劫财故意,根据刑法第263条、25条,构成抢劫罪的承继共犯。

(2)死亡是由之后甲、乙共同的行为导致,甲、乙均对死亡结果负责。

3.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认定规则,乙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

案例六

甲误认为路边的皮包是别人遗忘的,而乙知道该皮包是旁边的丙某的,却欺骗甲说皮包是他人遗忘的,教唆甲将丙某的皮包拿走。甲、乙如何定性。

答案参考

(一)甲构成侵占罪。

1. 客观上,丙某占有的财物,盗窃对象;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主观,误认为是遗忘物,侵占罪故意。客观主观相统一,270条,侵占罪正犯。

2. 没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二)乙认定为盗窃罪

1. 制造甲的犯意,触犯侵占罪教唆犯。

2. 利用没有盗窃故意的甲去盗窃丙的皮包,264条,系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3. 两罪存在竞合关系,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案例七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重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经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10万元的财物。甲、乙如何定性。(不同观点)

答案参考

(一)乙:盗窃罪,单独犯

1. 乙没有共犯故意,不与甲成立共同犯罪

2. 264条,成立盗窃罪的单独犯。

(二)甲:盗窃罪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系片面的共犯,涉及片面共同正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1. 观点一:如认为片面的共同正犯故意,不能是片面故意,则甲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1)但可以成立片面的帮助犯,系乙实施的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2)触犯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单独正犯。

(3)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2. 观点二:如认为片面的共同正犯故意,可以是片面故意,则甲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1)客观上实施暴力抢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抢劫罪共同正犯故意,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2)不仅对丙的重伤结果负责,也对丙的财产损失结果负责,系抢劫罪(致人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