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新中国一个比较特殊的政策规定。
所谓离休,是指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划分范围是,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所有共产党序列的人。比如你在这个日期之前参加了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抗美援朝老兵,或者不是入伍当兵,你参加的是其他共产党序列的工作,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工作人员,地下工作者,都属于这个范畴。你达到国家退休年龄退休,就属于离休,享受国家离休人员待遇。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有几个划分历史阶段的节点。
一,从1921到1927年,属于大革命时期。国共两党第一次合作,主要任务是反帝反封建。
二,1927年到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之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属于土地革命时期。
凡在上述时间节点内参加工作的人员,都隶属于土地革命时期工作人员,他们享受的是老红军待遇。
我八十年代参加工作时,单位一个同事她父亲就是一个老红军,据她自己说,他们家在市面上购买的所有大件商品,几乎都可以凭购买发货票到市政府相关部门报销。
全国大多数地区统一按照这个标准。只有一个东北地区的东北抗联老兵,不管你是哪一年参加的抗联,都享受红军待遇。原因是,自从日军1931年占领整个东北地区,甚至有些抗联战士在这之前,已经在抗击日寇。另外,东北抗联的斗争环境和战争条件实在是太艰苦了,因此,东北抗联官兵成为一个单独享受国家较高待遇的一个特殊群体。
三,从1937年7月7日抗战全面爆发到1945年参加工作人员,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待遇,比如八路军、新四军就是如此。享受的是抗战老兵待遇。
我八十年代初期参加工作以后,单位的党委书记就是一位抗战老兵。他参加工作时间是1937年7月10日,他刚参军的时候,穿的还是红军军装,但是由于时间在1937年7月7日之后,只能享受抗战老兵待遇了。
四,从1945年日军投降到1949年参加工作人员,属于解放战争时期。在此期间参加工作人员,享受的又是一种待遇。
当然,只要你参加工作时间在1949年10月1日之前,后来到了退休年龄,你都是享受国家离休人员待遇。前提条件就是,你参加的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序列的工作。如果你参加的是国民党阵营的工作,就不要痴心妄想了,新中国没有处理你,你就应该谢天谢地了。
当然,如果你后来离开了上述工作序列,没有进入新中国的企事业单位,而是到了农村务农,到了退休年龄,你就不可能享受国家离休人员待遇。
我有一个舅老爷,解放战争时期参军入伍,参加过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战后安排工作时,政府询问过他的去向,意思是说,你想干什么工作?只要你说出来,我们尽量替你安排。他说我什么都不会,还是回家种地吧。后来他回了老家农村务农。六口人,农业社义务养活他们家三口人。像他这种情况,尽管参加工作时间在解放战争时期,但他自己选择了务农,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工作,不符合国家离退休享受范围相关制度,就不可能享受离休待遇。
当然,不管一个多好的制度规定,都有一些疏漏之处,也不可能涵盖所有人,所有情况。我们老家农村,也有一个解放战争参加工作的老兵,是傅作义部队一个上尉谍报队队长。从傅作义先生投诚反正那天算起,这个姓涂的上尉谍报队队长,就算是正式加入了人民解放军序列。后来跟随部队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1953年,战争结束后转业到地方,因为丢失了军转办给他发放的相关证件,他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光荣历史,最后流落到我们老家农村务农。没享受过国家任何相关的待遇。
有人说,享受离休待遇的人都是有一定职务、级别的干部,这种认知不准确。之所以有这种认知,是因为,凡是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在全国解放后,大多数都已经担任了一定职务。比如我前面说的我们厂党委书记,就是县团级干部。其实还有很多普通工作人员,他们并没有担任企事业单位重要职务。同样,我一个同事,他父亲就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兵,因为完全不识字,就是一个文盲,他直到到了退休年龄,仍然是一个普通工人,但他退休时,享受的就是离休待遇。
五,凡是在1949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到了退休年龄时从单位回到家里休养的,都属于退休人员,享受的都是退休人员待遇。
离休和退休两种制度,他们的差别是非常大的。绝不是人们想象的工资差别,还有许多我们看得见、看不见的待遇。
大多数的离休人员,他们都是为了新中国做出过各种奋斗、做出过无畏贡献的人员,给他们享受良好的离休待遇,这是天经地义的。我们理应尊重他们,敬重他们为新中国抛头颅洒热血的付出。不管给他们什么样的优惠待遇,我们这些享受着新中国安宁生活的后辈们,都应该把他们视为楷模,学习他们的优良传统、作风,以他们为榜样,建设新中国。
退休人员,尽管也是为新中国做出贡献的,不过,毕竟他们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参加工作的一批人。对他们,我们同样也应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