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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2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7 22:46: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 10 万元以上, 超过 3 个月未还的;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10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6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是否构成本罪要区分不同情形。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的, 在判断是否构罪时, 要看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如未达到“数额较大”的, 一般只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 虽然《刑法》并未规定入罪数额, 但在判断是否构罪时, 如果挪用数额很小, 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一般只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 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的, 虽然《刑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 但在判断是否构罪时, 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 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只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