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明明有见证人,为什么代书遗嘱还是无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9 23:15:47    

随着社会发展,立遗嘱成了人们家庭财富传承的重要话题。遗嘱根据不同形式,又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

很多人认为订立代书遗嘱的关键就是要有见证人,但是小禾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故事,肯定会让大家大吃一惊。

一份遗嘱,三人见证,最终依然无效。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孙大强与朱美美婚后生育一子孙小强和一女孙小美。

2008年11月6日,孙大强和朱美美订立一份遗嘱,载明二人名下的两处房屋由儿子小强一人继承,两人在遗嘱上签字并按下手印。甲乙丙三人作为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名并按手印。孙小强打印了这份遗嘱,落款日期为2008年11月6日,但见证人实际签名时间为11月8日。

2009年孙大强去世,2018年孙小强诉至法院,要求按该遗嘱的内容继承两处房屋。朱美美和孙小美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并非孙大强、朱美美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且当时孙大强神志清醒,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朱美美所享有的份额因其否认并立下新遗嘱,故不能按打印遗嘱处理。遂判决房产中孙大强所享有份额按其遗嘱由孙小强一人继承。

朱美美,孙小美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孙小强提交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应属无效。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小强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且非孙大强本人制作,应属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本案中,遗嘱打印的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且该遗嘱由继承人孙小强制作完成。综上,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小强按该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

说法

根据法院多数案例显示,若由遗嘱人自行制作遗嘱,归入自书遗嘱的范畴;由他人制作则为代书遗嘱,适用代书遗嘱的认定规则。

而代书遗嘱需要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见证人的要求:

第一,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还要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和遗嘱人全体签字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二,见证人还有排除条件,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利益相关人不能成为见证人的。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在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度会有所降低,易受到他人的胁迫和诱导,因此,法院在认定一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上更为严格。继承纠纷中常常因此而发生激烈的争执,甚至会有意想不到的全盘翻转,所以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要谨慎,让律师介入其中可以有效的避免日后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