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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21:30:32    

【案情】甲穷困潦倒,遂将1万元假币通过甲TM机存入了自己的账户。稍后,甲马上换了一台甲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该账户原本没有余额)取出了5000元真币。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析】

1.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吸收犯:行为间是必然伴随发生的关系;牵连犯:行为间是常伴随常发生关系。】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与另一个犯罪行为存在100%的关系,且是无法避免的,因而其中一个行为被另外一个行为“吸收”,只定一罪。(如入室抢劫中,抢劫行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吸收犯根据行为之间的关系分为三种类型: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第三种类型行为间不是100%关系】

牵连犯:数个行为之间虽然有关系,但是并不达到100%的程度。行为间的关系有两种: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而且行为间要求常伴常发生,即行为间具有类型化的关联。牵连犯一般情况下是择一重罪处罚,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数罪并罚(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如刑法198条之规定)。


2.本案中,甲将假币存在ATM机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从另外一台ATM机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甲存入假币是为了取出真币,但这种关系不具有通常性,不应认定为牵连犯,更不能认定为吸收犯。对甲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