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结婚后购买一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女儿李某某名下,如果李某与张某离婚,要求分割女儿李某某名下的房屋,可以获得支持吗?
首先,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公示方式法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在这一案例中,李某与张某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李某某
其次,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能够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