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79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7 20:18:05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一种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二种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第三种是婚前的给付行为给几户人造成了生活经济困难的。

·一种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

·第二种是按照当地习俗已经办理婚礼共同生活,但没有去领证的。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下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了,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支持。但如果是闪婚闪退的情况下,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彩礼的数额,包括共同生活的情况,双方的过错会综合考虑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如果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了,原则上是要求返还彩礼,但也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双方的过错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