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
一、什么是 工伤?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是工业化进程中企业和职工难以避免的劳动风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社会安定。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实施对象参加的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坚持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能更好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商业保险不可替代的。
四、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为什么不将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
条例不将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醉酒是一种个人行为,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如禁止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引发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
八、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什么是工伤认定时效?
《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1年,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院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十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可在接到决定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及其劳动能力进行诊断和鉴定的活动。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申请鉴定的单位对喀什地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实际上是个技术结论,涉及相关的关系人,对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四、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十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
十六、工伤职工有何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配套颁布的《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享受本人工资的90%-75%的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生活护理费。
(三)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本人工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每月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应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月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2)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七、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自治州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十八、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安装配置假肢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十九、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以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能得到多少补偿?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费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二十一、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什么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十二、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因工伤残如何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自治区境内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支付,可采取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取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领取的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时间计算,对领取时间不足10年(含10年)的,按实际年限领取;超过10年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120倍。
工 伤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待遇项目 | 内 容 | 资金支付渠道 |
工伤医疗费用 |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 工伤保险支付 |
康复性治疗费用 |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符合上述目录和标准的费用 | 工伤保险支付 |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 工伤保险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未实行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制度的,参照当地出差伙食补助一般标准发给。 | 工伤保险支付 |
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 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地区制定的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支付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停工留薪期限: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最多可再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用人单位支付 |
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或陪护 |
注:工伤职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也可享受以上待遇。
因工伤残与死亡待遇计发表
补偿类别 | 定期补偿 | 一次性补偿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伤 残 待 遇 |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 1级 2级 3级 4级 | 本人工资的90% 本人工资的85% 本人工资的80% 本人工资的75% | 本人工资的27个月 本人工资的25个月 本人工资的23个月 本人工资的21个月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5级 6级 | 难以安排工作的 本人工资的70% 本人工资的60% | 本人工资的18个月 本人工资的16个月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7级 8级 9级 10级 | 本人工资的13个月 本人工资的11个月 本人工资的9个月 本人工资的7个月 | |||
护理费用 |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人扶助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可享受调整 | ||||
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符合劳动保障部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亲属,按照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可享受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