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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诉讼可以转成非羁押诉讼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49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6 20:20:54    

羁押又称逮捕,在刑事诉讼中,满足逮捕条件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转为非羁押诉讼。

网友咨询:

前不久递到检察院,一个月后收到检察院通知,案件证据不足要补充侦查。我们调查得知派出所扣押了部分口供。犯罪嫌疑人是取保后以非羁押诉讼程序到检察院的。我想知道这其中有何问题?

律师解答:

如果是派出所擅自扣押案卷材料,你可以控诉,至于取保候审,嫌疑人有这个权利,无须怀疑。

赔偿问题,是个关键问题,你可以与对方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直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是你的权利。

律师解析:

羁押诉讼能否转非羁押诉讼?

可以的。不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要求解除: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应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原批准、决定的机关经过审查,对于查明逮捕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有义务尽快纠正,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