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制有效条件
1. 婚姻关系有效
2. 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3. 采用书面形式
4. 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
5. 订立协议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公证效力:仅强化证明力,降低证明难度
对外效力:债务人知道约定可以对抗,不知道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财产制
区分是否共同共有财产的意义
1. 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其中一份作为遗产按照继承办理
2. 诉讼离婚时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虽然也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权益,但占比较小,一般不超过20%
3. 夫妻共同债务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收入
2.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基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 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自然增值除外
5. 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包括婚前订立合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合同婚后取得的相关费用
6. 一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仅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 一方婚前承租(包括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
8.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对出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出资归双方共同共有
9.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结婚满一年,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10.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个人财产
1. 一方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衣服、首饰、化妆品、奖状等
5.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以外,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6.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7.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尚未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的部分
8.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者关系
1.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2. 可以约定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