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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税事: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8 21:30:39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基本养老是国家的强制的,而补充养老则是企业自己组织的,企业完全可以不办补充养老,劳动法并不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补充养老。

(1)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属于企业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养老制度,虽然也有企业年金办法,但是不像职业年金那样属于强制性,而是由企业决定是否自愿参加和缴纳,《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除了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外,还可以按月或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

(2)职业年金 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才开始建立的,到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职工退休后,除了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外,还可以按月领取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计算方式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类似,领完规定的领取月数后不再领取,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完规定的月数后还健在的,由统筹基金来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我们以公司甲为例,甲公司有员工100人,2020年全年工资薪金支出总计为2400万元,假设每个员工每个月企业年单位缴纳的部分为1600元,个人缴纳部分800元,那么企业全年年金支出的金额为100*1600*12=1920000元,个人缴纳部分100*800*12=960000元,企业年金的实际为补充养老保险,并且在所得税税前全部扣除。

(4)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4、退休后年金的补充性作用体现在哪里

年金制度属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制度的第二层次,他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模式。

年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退休人员退休以后获取的经济收入。目前年金制度分为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两种。